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LEGAL  ADVISERS AROUND YOU

同一物上的留置权和抵押权何者更优?
万凯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5
QQ截图20180527214918

一、留置权的定义及法律权利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权利: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定义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三、承办律师简介

四、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22日,被告欧某将其一宝马轿车(该车辆设置有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本案第三人)送到原告宝信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维修,至2015年2月2日修理完成,合计产生费用235000元,由于被告暂无能力支付修理费,遂向原告提交《预开发票申请书》,待其拿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后7天内向原告支付维修费,并同意将该车留置原告处作为履行担保,保证在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维修费。截至起诉之日止,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取得保险赔偿后(有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仍未支付相应费用,车辆仍留置在原告处。故原告委托刘凯中、黄珊珊、李静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第三人认为原告所出具的发票即证明维修费已支付。即使维修费未支付,原告在本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原告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第三人的抵押权。

 

五、万凯评析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留置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预开发票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留置权和抵押权的优先性问题。

      留置权和抵押权均是法定的优先权,两者并存时,谁更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可知,本案中,原告对涉案车辆享有留置权,第三人享有抵押权,原告作为留置权人依法优先于第三人受偿,原告在其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第三人的抵押权。

二、当事人未收款而预开发票的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预开发票通常用于国际法领域中,预开发票也称形式发票、估价发票,在货物未成交前,买方要求出口商卖方将拟出售成交的商品名称、单价、规格等条件开立的一份参考性发票。
       预开发票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合作双方基于信任,当买方要求卖方预开发票时,卖方通常会照做,但这样做往往存在风险。如无法拿到相应的款项、诉讼理由得不到法官支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在法律上代表的就是已付款的凭证。在出现纠纷时,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之下,法院一般采信发票代表已付款的主张。
       那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在合同中注明
       当付款方希望收款方预开发票时,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约定银行转账凭证为付款依据,以证明该发票系先开票,后付款。
2.   约定明确的付款方式
       除了上述事宜之外,最好是约定以转账形式收取货款,并在银行转账凭证上准确备注转款的用途,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因为,对收款方而言,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有转账凭证,若不能提供证据,对方可能会以“已经用现金支付”的理由逃避责任。
       同理,对付款方而言,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并在转账凭证上准确备注,在法院审查时,可以有力反驳对方提出的未付款的诉请。
五、判决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刘凯中、黄珊珊、李静妍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了(2017)粤1973民初217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维修费2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确认原告宝信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留置权优先于第三人某银行的抵押权就上述的债权优先受偿。
 
本文版权归万凯律师事务所所有
本文解释权归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所有
分享到:
  推荐精彩博文
本文版权归万凯律师事务所所有